关于发布《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推动润滑油品行业自主创新,满足行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提高协会团体标准的管理水平,特制定《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附件:《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
2020年11月10日
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润滑油品行业自主创新,满足行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上海市标准化条例》,规范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会员单位提出并制定,由协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定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 团体标准是以协会为平台,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市场化工作机制,由会员单位自主创新,协会统一管理并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基本原则:
(一) 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 开放、透明、公平;
(四) 协商一致、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五) 促进科研、生产和交流。
第七条 协会可与其他团体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由联合双方共同负责标准的立项、审核、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SLTA)、团体标准顺序号(XXXX),年代号(XXXX)构成,其中团体标准代号由协会英文名称缩写大写字母SLTA四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示例:T/SLTA XXXX-XXXX
第九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由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负责。团标委的成员由协会技术人员及行业内推荐的专家组成。团标委全面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 研究制定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工作规划;依据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工作细则等文件;
(二) 负责团体标准的规划,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 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
(四) 负责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送审稿审查、报批稿审定、公示和发布;
(五) 负责团体标准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条 团标委下设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日常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和复审等。团体标准制修订应按顺序执行。
第一节 提案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
(一) 由会员单位向团标委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
(二)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三) 相关政府部门委托协会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需填写《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按要求填报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包括:团体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该团体标准有关的国内外情况,团体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参数说明等。
第二节 立项
第十四条 由团标委对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团标委秘书处印发立项文件,并进行公示。
团体标准立项后,申请单位应建立团体标准编写工作组,确定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员、资金及设备保障等,报团标委秘书处报备。
第三节 起草
第十五条 编写工作组进行调查分析、实验验证等,草拟、修正和完善标准内容,形成用于征求意见的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20)。
第四节 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十六条 编写工作组向团标委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对所提意见,应说明依据或理由。
编写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团标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有关附件等,提交团标委秘书处。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团标委秘书处组织,形成审查结论。审查形式可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编写工作组成员不得参与表决。
(一) 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加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获得审查专家3/4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查。
(二) 函审时,应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15日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投票单提交给审查专家。获得有效回函3/4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查。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未通过的,编写组应对未通过的送审稿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查。重新审查扔未通过的,撤销立项。
第五节 通过和发布
第十七条 编写组依据审查结论,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完善,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并将报批稿纸质材料报送团标委秘书处。报送材料包括:
(一) 团体标准报批稿;
(二)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三) 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四) 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团标委秘书处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对不符合团体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编写组进行修改。
团标委对审核通过的团体标准审定后,由团标委秘书处发放标准编号,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发布。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由协会存档。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6个月。
第六节 复审
第十九条 团标委可根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给出复审结论。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专家,由参与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人员组成。复审结束应填写复审结论单。
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复审结果由团标委秘书处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团体标准应进行复审:
(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第七节 其他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各类组织和个人可对团体标准工作提供资助。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策划阶段与专利所有人协商,确定所涉及专利的范围、内容、标准化方法,使用要求及冲突处置规则等,应获得专利所有人的认可和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协会作为所制定团体标准的所有权人,保留对涉及协会团体标准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团体标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协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四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协会进行反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