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制订的原则


新《标准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于2016年4月25日发布了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20004.1―2016),对团体标准制定的一般原则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等原则。


(1)开放: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宜向所有成员开放,反映成员需求,并确保成员能够有机会参与标准化活动,鼓励团体面向所有方面开放加人团体的渠道。


(2)透明: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宜通过适当的渠道向所有成员提供团体的标准化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决策规则、标准制定程序及标准化工作进展等方面的信息,团体可通过公开的渠道对外公开与团体标准化活动有关的信息。


(3)公平: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宜确保成员享有与成员身份相对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协商一致: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宜以协商一致为原则,按照标准制定程序考虑利益相关方的不同观点,协调争议,妥善解决对于实质性问题的反馈意见,获得团体成员普遍同意。


(5)促进贸易和交流:团体标准宜符合市场、贸易需求,不妨碍公平竞争,不限制团体标准实施者基于团体标准开发竞争性技术和进行技术创新,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