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润滑油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促进润滑油品行业协会技术进步, 提高润滑油品行业协会标准质量和标准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注册审批的专业负责润滑油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是由协会组建的负责润滑油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和宣传贯彻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三条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润滑油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
第四条提出制定、修订润滑油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五条 组织润滑油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及复审工作。
第六条 负责润滑油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宣传、解释及贯彻工作,收集对团体标准的反馈意见, 承担有关润滑油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七条承担国家相关标准化管理组织委托办理的润滑油品行业协会标准化服务工作等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团标委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职务,负责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的总体协调联络。
第九条团标委秘书处设在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的日常联络、组织和管理等事务。
第十条团标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各专业分委会和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组。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组完成任务后即行撤销。
第十一条团标委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团标委秘书处汇总团体标准提案, 提出年度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和复审标准的计划项目的建议,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标准起草人提出标准建议,经团标委秘书处初步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由标准起草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提交给秘书处, 经团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阅同意后, 由其秘书处向全国有关单位和有关委员发送, 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征求意见一般为三十天,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者, 均按同意征求意见稿处理。
第十五条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由秘书处汇总,反馈给标准起草人,由该起草人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秘书处,再经团标委正、副主任委员审阅后, 提交团标委审定,审定通过后形成团体标准,并按规定的程序备案上报。
第十六条标准的审定,一般应取得协商一致的意见后通过。审查表决时, 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函审时,有效回函中必须不少于四分之三回函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团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总结本年度标准制定、修订及复审工作和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确定下一年度标准制定、修订的计划, 审定有关标准等。
第五章委员的条件、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团标委委员应具有润滑油品行业协会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热心标准化工作, 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一般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团标委委员有权对标准制定、修订的项目和计划提出意见或建议。团标委委员在审定标准时,有权获得标准相关文件和资料,并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委员应认真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工作, 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及时反馈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对不履行职责, 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活动者, 或因工作变动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 可取消委员资格。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一条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所需的资料费、设备费、检测费、调研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办公管理费、审定费和宣贯费等相关费用,由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单位参阅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29号)的文件要求自筹解决并专款专用。协会对于正式立项的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可适当给予一定的编制经费,经费主要用于补贴会议费、资料费等相关支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由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批准发布之日起生效。